12.31型和2型单体电池和电池组的通用要求
12.3.1总则
除了12.3.2-12.3.15的修改之外,GB.1-对单体电池和电池组的要求适用。12.3.2最大容量
制造商规定的额定放电时间内,单体电池或电池组的最大容量应不超过25Ah。
12.3.3单体蓄电池
在规定使用原电池或电池组的设备中不应使用单体蓄电池或电池组,反之亦然,特殊设计两种电池通用的设备除外。
12.3.4单体电池的连接
单体电池应串联,两个单体电池并联后不进一步串联单体电池的特殊情况除外。
12.3.5放电模式
单体电池和电池组应采用单体电池或电池组制造商规定的放电模式。
12.3.6温度
单体电池槽的温度不应超过制造商规定的值。
12.3.7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单体电池电极之间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可以按照普通工业单体电池和电池组标准的要求。
12.3.8连接
单体电池和电池组之间的电气连接应符合第6章的要求,并且应是单体电池或电池组制造商推荐的型式,保证单体电池或电池组不受过大的应力。
12.3.9单体电池串联
单体电池串联应不超过3个,多于3个单体电池串联连接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单体电池反极性充电。
注:单体电池的实际容量可能随着时间而减小,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实际容量较高的单体电池会引起容量较低的单体电池反极性。
12.3.10过度放电保护
如果安装过度放电保护装置阻止单体电池反极性充电,则最小截止电压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注:通常一个过度放电保护电路最多能够保护6个单体电池。如果单体电池串联太多,由于单个单体电池的电压和过度放电保护电路的容差,过度放电保护电路可能会起不到安全保护作用。
12.3.11温度试验条件
对温度额定值进行验证和试验时,应考虑正常运行中的最大放电电流。
12.3.12电池组
单体蓄电池或电池应可靠连接,组装成电池组。
注:这样能防止误连接防止不同充电状态或不同使用时间的单体电池连接。
12.3.13电池组连接
如果电池箱不是设备的整体部分,应采取措施防止电池组与充电器之间错误连接。
注:适当的措施包括极性插头和插座,或者表示正确组合的清晰标志。
12.3.14单体电池电解液和气体释放
在规定的常规预期条件下,如果电解液能从电池中喷出,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带电部件。在规定的常规预期条件下不会释放气体的单体电池和电池组不需要保护。
12.3.15过负荷放电
放电过程中,如果单体电池或电池组过负荷放电对单体电池或电池组造成损害能够影响“n”型保护类型,应规定最大负载或配备的安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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