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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女子淋浴时触电身亡,家属向厂家和房东

来源:插头 时间:202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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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句话是这么说的:“房子虽然是租的,但生活是自己的。”但租房也会面临许多问题,比如考虑到搬家,租客通常会选择已有热水器、洗衣机、电冰箱等大件物品的房子,当然,租金也会相对高些。那么租客在租房中出了事,房东需要负责吗?

东莞就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情,为减轻经济压力,赵某和其他人合租了一套房子,厨房、卫生间属于公用,由于大家都是性格比较好的人,所以并不曾发生过矛盾,但在年12月21日晚,下班回到租房的赵某走进了卫生间,打算沐浴,这也是很正常的事情。

然而合租的室友却久久没有看到赵某从卫生间走出,而且在门外询问赵某也没有得到回应,难道出事了?由于赵某在里面反锁了卫生间的门,室友联系了房东,后拨打了报警电话。

经过警方调查以及法医尸检,确定赵某是在沐浴过程中触电身亡。赵某的父母也得到了女儿身亡的消息,当即赶来,看到女儿的尸体,两老悲痛不已,同时赵某的父母认为房东以及电热水器厂家在该起事件中应当负起责任。

但房东和电热水器厂家都没有理会赵某的父母,既然协商不成,赵某的父母决定通过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赵某的父母把房东和电热水器厂家都告上了法庭,索赔万余元。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过司法鉴定,确认涉案的电热水器存在有两处安全隐患,一是防漏电插头存在有问题,如果电流较大,并不会及时断电;二是接地措施缺乏防松装置,不过电热水器不存在有漏电的情况,而这两处安全隐患也不是导致赵某触电身亡的原因,与本起事件无关联。

与赵某触电身亡事件有关联的是漏电开关失效,事实上,该出租房存在有多个安全隐患,因为是私人改装出租,出租房还存在有电线终端没有采用终端端子或搪锡处理、电线线色使用不规范、浴室插座安装高度不符合规定、没有采取有效防水保护措施等。

意味着租住在这套房子的租客随时都有可能发生意外,而赵某不幸碰上了,因此房东在该起事件中应承担责任,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包括“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然而房东在把房子出租给赵某等人时并没有合理告知,且没有及时检查,房东的行为与赵某死亡的结果存在有因果关系,如果房东事先告知了房客,且做了检查,解决了漏电开关失效的问题,赵某在沐浴时大概率不会触电身亡。

另外,房东出租房子,租客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按时缴纳房租,租房与房东构成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在本起事件中,房东存在有过错,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电热水器厂家在本案中无须承担责任,赵某本人应承担30%的责任,房东需承担70%的责任,房东应当向赵某家属支付97万元赔偿金。

由于租赁市场大受欢迎,部分房东却只顾着收房东,不曾注意过房子的安全隐患,以至于事故发生,产生纠纷,沐浴时触电身亡的事件也不止这一起,在年11月4日,无锡一处出租房内也发生了“夺命澡之祸”,经查,房东不曾对房子进行过检修,且可能发生漏电现象的安全隐患早已存在,房东没有告知,租客也没有注意到,结果悲剧发生,房东自然难逃其咎。

这些事情的发生,不仅警示房东应当规避出租房屋的安全隐患,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同时也提醒租客,在租房时要对房子有较为详细的了解,以防住进后发生事故,毕竟生命只有一条,一旦丧失,就无法再重新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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